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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印发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来源: 作者: 日期:2015-11-17 9:49:28 点击:

    (一)用公款旅游、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;

    (二)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、招商、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。

    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    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    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:

    (一)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;

    (二)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、庆典活动的。

    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    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:

    (一)决定或者批准兴建、装修办公楼、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,超标准配备、使用办公用房的;

    (二)用公款包租、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。

    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    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

    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    (一)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的;

    (二)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;

    (三)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;

    (四)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;

    (五)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的;

    (六)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。

    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,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    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、政策扶持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    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
    (一)对涉及群众生产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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